关于进一步优化昆明市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
一、取消核酸“落地检”
取消来(返)昆人员抵昆前报备的要求,全市机场、火车站、客运站和公路不再实施核酸“落地检”。
二、优化场所防控措施
优化场所健康码和核酸查验,除下述情况外,均不再查验健康码及核酸阴性证明。
(一)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,需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,如不能提供,则现场采样后正常就诊;3岁以下婴幼儿、危急重症患者可免于核酸查验,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;新入院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凭健康码绿码和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办理入院,住院期间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;医疗机构门诊、急诊设置应急诊疗区,抢救急危重症患者,保障患者生命安全;对于急危重症患者,医疗机构不得因无核酸结果拒诊或延误救治,可在进行紧急救治同时进行新冠抗原或核酸检测。
(二)全市中小学、幼儿园、托幼机构等坚持开展健康码和核酸阴性证明查验。没有疫情的学校正常开展线下教学活动,校内超市、食堂、体育场馆、图书馆等正常开放;有疫情的学校科学精准划定风险区域,风险区域外保证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等秩序。
(三)养老机构、福利机构继续实行封闭管理,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查验健康码及核酸阴性证明。
(四)核酸检测聚焦于感染风险高的区域和人员。对与入境人员、物品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,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,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每日一检;商场超市、快递、外卖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、接触人员频繁、流动性强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每周两检;其他人员愿检尽检。
(五)重要单位、大型企业和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,自行确定核酸检测查验等防控措施。
三、优化隔离管控措施
(一)感染者科学分类收治。对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,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般采取居家隔离,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。居家隔离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,隔离第6、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≥35解除隔离,病情加重转入定点医院治疗。现已收治入院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,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转为居家隔离。
(二)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,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,隔离期间做好防护及自我监护,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。现已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,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转为居家隔离。
(三)不再采取临时管控措施,严格按照楼栋、单元、楼层、住户划定高风险区,做到快封快解。高风险区人员,隔离第5天进行采样,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解封。出现续发病例的,只管控续发阳性住户,不得延长其他人员的管控时间。
(四)保障高风险区各项安全,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、单元门、小区门,确保群众看病就医、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。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,为独居老人、未成年人、孕产妇、残疾人、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。
四、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
(一)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,不得停工、停产、停业。
(二)将医务人员、公安、交通物流、商超、保供、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“白名单”管理,有关人员日常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、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,减少与社会面接触,尽可能“两点一线”工作,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上班。
(三)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的机构检出阳性时,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,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,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、水电气暖等供给。
(四)确保居民外出看病就医渠道畅通,居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就医意愿自行就诊。公布发热门诊地址、电话及医疗机构信息,方便群众查询就医。医疗机构中出现阳性人员后,对所涉及诊室即消即开,确保日常诊疗服务。
(五)市民线上线下购买退热、止咳、抗病毒、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,不再进行实名登记,不再查验健康码及核酸阴性证明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药店加大药品储备投放,及时充分满足市场需求。基层医疗机构可为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提供开药服务。
五、做好重点人群摸底及分类管理
居(村)委会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健康信息,通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电话、短信、微信调查等方式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、慢阻肺、糖尿病、慢性肾病、肿瘤、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,根据健康状况、疫苗接种情况、传染病患病风险程度等将摸底人群分为重点、次重点、一般人群,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“网底”和家庭医生健康“守门人”的作用,分级分类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。
六、加快推进老年人疫苗接种
坚持应接尽接原则,聚焦提高60—79岁人群接种率、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,切实提高预防新冠感染率、重症率。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,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。细化科普宣传,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,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。各县(市)区、开发(度假)区要准确掌握本辖区老年人口底数,通过多种方式,提供就近就便接种服务,提升接种体验,为老年人创造良好接种环境。
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此前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要求为准。
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
2022年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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